强占房屋四年,芜湖经开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时间:2022-06-09 12:12:51 稿源: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

  2018年下半年谷某某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入住东梁小区某房屋。2021年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与谷某某就强占东梁小区某房屋进行谈话,明确告知须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非法占有的房屋退还所有权人,办理退还手续。谷某某对此置若罔闻。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将谷某某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被告谷某某占有的案涉房屋系原告某公司所有,且系无权占有,被告谷某某应当返还。因此,原告某公司要求被告谷某某腾空房屋并返还原告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标准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被告谷某某无权占有原告所有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故原告主张被告谷某某占有使用期间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费用标准在本案中无法确定,原告某公司提供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不能准确反映案涉房屋租赁的市场价格,结合本案房屋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案涉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标准按照350元/月计算。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费起算点自2021年2月28日即该街道工作人员告知谷某某返还房屋最后期限之日起,至房屋实际腾空之日止,标准按照350元/月计算。

  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谷某某一直未能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向芜湖经开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承办人在收到案件后约谈被执行人谷某某,被执行人来到法院后,案件承办人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要求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谷某某依旧态度嚣张拒不履行义务。承办人告知谷某某如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将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迫于法院的执行压力被执行人先是缴纳了房屋占有使用费,随后于2022年5月27日腾空了涉案房屋并交还给申请人。

  此次强制执行,芜湖经开区法院执行局用实际行动捍卫了法律尊严、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下一步,芜湖经开区法院执行局将以更硬的措施、更大的力度、更强的手段,打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李军)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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