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法院:出具首份《信用修复证明》

时间:2022-07-19 09:11:37 稿源: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7月14日,阜阳市颍州区法院出具首份《信用修复证明》,载明被执行人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信用已修复,据此能够正常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等活动。

  该公司因涉及劳动争议纠纷,经颍州法院依法判决,需要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合计186437.53元。执行立案当日,该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承办法官谭宏伟在与该公司负责人交流的过程中,了解到此前,该公司因为另一起执行案件,虽然及时履行了义务,但是由于联合惩戒单位信息不对称,导致被执行人在屏蔽案件信息后仍受到相关限制,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一些不便。得知该公司的担忧后,颍州法院执行局当即研究认为被执行人符合信用修复的条件,依法向该公司出具《信用修复证明》。

  这是颍州法院探索信用修复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正向引导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重要举措。企业信用修复能够引导失信企业主动纠错、重塑信用,帮助企业走出联合惩戒受限困境。下一步,颍州法院将继续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引导和鼓励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帮助企业消除信用污点,实现企业信用修复与胜诉当事人权益维护的双赢局面,高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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