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法院:巧用“情”与“法” 速结执行案

时间:2022-07-28 10:29:18 稿源: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7日,陈某某因购买车辆与某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贷款合同》,双方对权利义务、贷款金额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为担保《汽车贷款合同》下的债务履行,双方签订《机动车抵押合同》,以陈某某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某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但陈某某却迟迟未依约偿还贷款。为维护自身利益,原告某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将被告陈某某诉至裕安区法院,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分三期偿还借款本息合计58000元,若违反约定,被告将自愿按照62000元履行债务。此后,因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2022年7月11日,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与被执行人电话沟通,结合“情理”“法理”说服教育,引导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法官,我知道欠钱不对,但是我真的一下拿不出来这么多钱。”见被执行人悔错态度良好,考虑到其实际情况,一下拿出六万元确实很困难,执行干警遂联系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在执行干警的多次协调下,申请人同意若被执行人能一次性还款53000元,则愿意放弃剩余欠款,随后,被执行人多方联系家人筹款,于7月21日分两次将53000元汇入申请人账户,至此,该案在立案后10日内得以圆满解决。

  在该案执行中,执行干警从“法理”、“情理”着手,耐心协调、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及时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既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冯学思 张宁)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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