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强制腾退彰显威严 夏季行动再掀高潮

时间:2022-08-22 11:01:55 稿源:霍山县人民法院

  为推动“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纵深开展,持续营造浓厚的执行氛围,8月18日,霍山县法院再次集结10余名干警,在院党组书记、院长李义发的带领下,对一批涉案房屋、厂房、物品等开展集中腾退活动。

  2019年,霍山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签署委托加工合同,由霍山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原材料,安徽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责机械加工。后双方因加工件交付问题产生纠纷,于2022年诉至霍山县法院。案经审理,判决被告安徽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霍山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交付4352件加工件。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安徽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将加工工作转交由某加工基地负责,因拖欠加工费用,加工件被暂存在某加工基地库房。为一揽子解决纠纷,切实减轻企业诉累,执行法官多次同三方进行沟通,最终,霍山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安徽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了加工费尾款,随后安徽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也支付了拖欠某加工基地的加工费用。为推动加工件尽快交付,执行干警赶至某加工基地库房,在各方当事人的见证下,现场对加工件进行清点、装车,申请执行人出具领条,案件得以妥善执结。

  董某与李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霍山县法院,案经审理,判决被告李某某应给付原告董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5万元。因李某某未按期履行,董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霍山县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名下的门面房进行网络拍卖,但一拍二拍均流拍。后董某申请以物抵债。因该门面房尚处于出租状态,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赶至现场与租户进行沟通,阐明房屋债权债务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董某与各租户达成协议,房屋顺利交付。

  原告梁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霍山县法院审理,判决刘某某应给付梁某本金及利息。但刘某某未如期履行给付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霍山县法院依法拍卖了刘某某位于某小区的住房。因无人竞买导致一拍二拍均流拍。后梁某申请以物抵债。执行干警来到该处房屋后,发现刘某某已将主要物品搬离,但仍遗留少数杂物。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全程见证下,执行干警对现场遗留物品进行清点,暂时交由梁某保管,并向刘某某送达了通知书,告知其可在限定时间内取回相关物品。该起房屋成功交付。

  此次集中活动共计交付房产9处,相关物品4352件,取得良好效果。(王昆勇)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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