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法院:法官巧用限高令,出行受阻急履行

时间:2022-09-30 10:29:19 稿源: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法官,我愿意履行,请您把限高措施取消掉……”近日,金安区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许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迫于出行受限,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官履行了义务。

  2021年7月,王某驾驶小客车与许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由于许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足额的第三者责任险,该案经法院判决后,许某仅需承担案件诉讼费4900元,其余赔偿都由保险公司支付。可就是这4900元的诉讼费,许某却一直没有支付,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他一直不予理睬,故意拖延履行义务。

  鉴于此,执行法官通过短信告知许某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但其仍“不屑一顾”,法官遂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限高令”下达后,许某无法坐飞机、高铁,感到出行十分不方便,便主动联系上执行法官,要求履行义务。9月28日,许某急冲冲的赶到法院找到执行法官,履行了全部拖欠的诉讼费和执行费,但法官鉴于其之前故意拖延、拒不配合执行的行为比较恶劣,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以示惩戒!许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场缴纳了罚款,至此,该案成功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事关司法权威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必须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心存侥幸、逃避、妨碍、抗拒执行的行为,必将付出经济、信用甚至人身自由的代价,在社会生活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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