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法院:善意执行促共赢 执行到位164万
8月中旬,霍山县法院顺利执结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为申请人执行到位案款1647654.51元。
2018年5月,嘉兴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承包工程施工脚手架专业分包合同,双方就合同工期、价款、工程质量等均作出约定。2021年4月,双方结算,确认案涉工程595.3万余元,北京某公司已付432万,尚余163.3万元未支付。2022年8月,嘉兴某公司与张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北京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张某,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北京某公司。由于北京某公司一直未将欠下工程款支付给张某,2023年2月,张某向霍山县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北京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将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支付给张某。
判决生效后,北京某公司拒不履行,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今年7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依法向北京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及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该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敦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与北京某公司负责人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会面临的强制措施,势必影响到该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北京某公司负责人孙某明确表示,肯定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现阶段公司资金周转面临一定困难,正在与其他公司开展合作以达到融资的目的,希望法院能够宽限一个月左右的时间。
考虑到被执行企业目前困境,承办法官将执行情况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张某,张某表示理解该企业遇到的困难,愿意宽限还款时间。一个月后,北京某公司终于与其他公司达成融资合作,公司负责人孙某立马联系承办法官,将案款打入法院指定账户。至此,该起案件顺利执结。(霍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