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屯溪区:火速执行赡养费 案款亲自送到家

时间:2019-08-16 09:12:12 稿源: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真的十分感谢法院,帮助我拿到了赡养费。”8月14日,握着黄山市屯溪区法院执行干警送到家中的赡养款,轮椅上的王老太声泪俱下。

  王老太今年84岁高龄,育有六名子女,唯一的生活来源却只有每月650元的遗属补助及高龄补贴。不幸的是,王老太2010年患上糖尿病,今年2月份又因患肺癌接受治疗,其生活保障金远不够支付生活费、医疗费、住院护理费,而部分子女又未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上述费用。无奈之下,今年5月31日,王老太一纸诉状将未支付费用的3名子女诉至屯溪区法院。因该案涉及赡养费纠纷,法官多次尝试调解,遗憾未能帮助双方就赡养费达成共识,最终采取不公开方式进行了两次庭审,并判决3名子女分别支付王老太赡养费7964.94元、8964.94元、6189.18元。判决书送达后,3名子女仍未主动履行,法官考虑到王老太生活困难,应其请求下发裁定书对赡养费裁定先予执行。

  收到王老太先予执行的申请和裁定书后,执行局立即启动网络查控,并约谈了3名子女,要求其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并告知其不履行将面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法律风险。在面临法律严惩的情况下,3名子女于8月14日上午主动来到法院支付了赡养费。考虑到王老太身患重病行动不便,当天下午,执行干警主动上门,将2万余元执行款亲自递给了王老太。

  从该赡养案件的不公开审理、裁定先予执行,再到快速执行、登门送案款,无不体现了屯溪区法院干警对当事人的细心、关心、用心。希望子女对父母多一点关心、关爱,有时父母需要的并非是经济上的供养,而是生活上的照料、语言上的沟通、精神上的慰藉。

  法官说法: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亦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一旦违反了法定的赡养义务,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王驰元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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