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以身试法阻碍执行 两名案外人受处罚

时间:2019-11-28 08:29:40 稿源:枞阳县人民法院

  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遭到两名案外人阻拦。案外人不计后果,采取开车堵门、锁住大门等方式阻碍执行,严重影响执行工作正常开展。鉴于上述情形,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阻碍执行的两名案外人进行了罚款、拘留,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枞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某节能公司申请执行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某建筑公司名下车辆。2019年11月25日中午,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举报电话,涉案车辆正由某建筑公司工地项目负责人陈某驾驶,目前停在枞阳一小区工地上。执行法官即刻出发,驱车来到执行现场,成功控制住涉案车辆,并要求陈某交出车钥匙。但陈某不但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带着车钥匙悄悄离开工地,甚至电话指使该公司员工刘某驾车堵住工地大门并将工地大门用铁索锁住,企图阻拦执行干警带走涉案车辆。

  执行法官遂将执行现场情况立即向执行指挥中心汇报,执行局长亲自带领增援干警在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到达执行现场,全体执行干警很快控制局面,成功将涉案车辆拖走并将阻碍执行的刘某强制拘传至法院。在法院,执行法官对刘某进行问话,固定陈某、刘某阻碍执行的证据。刘某对自己阻碍执行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交代事情经过。执行法官遂电话与陈某联系,要求陈某立即到法院执行局。迫于法律威慑,陈某来到执行局,承认其指使刘某阻碍法院执行的事实,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悔不已。鉴于案外人陈某、刘某阻碍执行行为,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15000元的处罚,对刘某处以罚款15000元的处罚。

  执行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被执行人及案外人能够强化法治观念,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予以理解、配合,切勿因一时气愤不计后果,蔑视司法权威,挑战法律底线、损害法律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谢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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