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督促”执行和解 让履行更加自觉

时间:2020-09-03 15:02:23 稿源: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8月31日下午3点,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某驾驶培训公司向申请人某劳务公司交付了150000元的现金执行款,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第二次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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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2016年5月,该驾驶培训公司与马鞍山市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培训学校场地硬化及附属设施建设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工程总造价95万元、工程期限为50个工作日以及付款方式。2016年9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逾期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2019年5月20日,该驾驶培训公司出具了一份《工程款说明》,内容为:工程款总款96万元整,扣除劳务公司没有施工的工程款,尚欠劳务公司工程款62.4万元。劳务公司因该笔工程款索要无果,遂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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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驾驶培训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公司工程款62.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但判决生效后,被告迟迟未履行给付义务。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年6月,雨山法院秉承善意执行理念,围绕双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实际难题,召集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经过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申请人表示理解驾校目前面临的困难,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驾驶培训公司于达成和解协议当日现金支付了拖欠的工程款15万元,并约定8月30日前至少支付15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至少支付2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21年8月30日前全部结清。

  眼看第二次还款期限临近,执行法官在履行期限届满前通过电话联系了被执行人,对其进行了诚信教育并给出了履行提示,督促其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并提示其不约履行的法律后果和法律风险,形成督促其自觉履行的“定时器”。8月31日,在法官的持续跟进督促下,被执行人将第二次执行款150000元现金交付给申请人,并承诺以后一定按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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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雨山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持续的“跟踪督促”履行不仅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让被执行人时刻感受到压力,认清逃避执行的问题严重性,更加自觉主动地履行和解协议,为恢复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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