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法院:法院执行显温情 司法救助暖人心

时间:2020-11-17 08:51:37 稿源: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11月14日,77岁的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华林村村民刘大爷眼眶湿润,感动地向前来家中采访的新华社记者表示,芜湖法院为他家解决了大难题!

  原来,2019年3月31日,刘大爷的儿子小刘因道路交通事故意外受伤。经司法鉴定,小刘因交通事故造成三级伤残,目前呈植物人状态,完全护理依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小刘于2020年1月16日向南陵县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南陵县人民法院准许后,承办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21.57元,查控被执行人名下小汽车一辆,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小刘的监护人同意,南陵县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南陵县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判决,扣除肇事人在事故发生后支付的41000元和保险公司赔付的12万元,肇事人还需赔偿小刘医药费487879.31元,该判决已生效。

  南陵县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小刘为肢体残疾人,小刘妻子也有一定程度的残疾,目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尚有两位老人及两名未成年子女须赡养、抚养,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且,该交通事故案肇事人今年已72岁,与妻子均无固定收入来源,其子十年前因病去世,家境也十分困难,无赔偿能力。

  得知以上情况后,南陵县法院积极主动履行司法救助职能,告知小刘享有申请司法救助法律权利,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后决定向其发放3万元救助金,并及时向芜湖中院、安徽高院层报相关情况,争取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在确定小刘确实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后,决定给予小刘救助金13万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南陵县法院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芜湖法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充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结合“邻里法官 解纷芜优”专项行动的推进,积极上门服务,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帮助救助对象改善生活条件,摆脱目前的困境,切实化解矛盾,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李广磊 朱蕾)

编辑:王寅颖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