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法院:“温度”让执行跑出加“速度”

时间:2024-07-23 15:55:38 稿源:休宁县人民法院

  “撞人的也不是我,法院凭什么执行我,应该去找余某树要钱。”“法律规定,报废车辆不得出售,否则出售者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休宁县法院受理的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余某与执行法官的对话。

  2020年,来自浙江的吕某到黄山旅游,被余某树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吕某人身伤害,该报废车辆系从事维修工作的余某从李某处购入后,二次出售给肇事者余某树。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余某树需赔偿吕某因人身伤害造成的各项损失16万余元,李某、余某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肇事者余某树履行能力有限,而连带责任人李某、余某账户均有足额存款。在采取冻结措施后,执行法官考虑到虽然扣划李某或余某账户款项均可实现迅速结案,但很大可能会激发三方被执行人主体之间矛盾,还会引发新的案件,导致“案生案”。因此,执行法官并未立即采取强制扣划措施,而是上门向各被执行人逐一了解案件情况,积极沟通并释法说理,力促被执行人协商后自动履行。

  一通通的电话联系,一个个地方的寻找,一遍又一遍不厌其烦地释法明理……7月18日上午,三名被执行人终于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余某自愿承担7.5万元,肇事者余某树承担余款8万余元。当天上午,上述执行款项均缴纳完毕。

  至此,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到十天顺利执结。执行法官有“温度”的执行,化解了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隐患,跑出执行加“速度”。

编辑:徐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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