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法院:人身损害引纠纷 善意执行促和解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赔偿金额大、当事人缺乏保险意识、被执行人赔付能力低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赔付,进一步导致双方对立情绪增大,如果机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反而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因此在执行类似案件时,执行人员应从争取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上下功夫。
近日,东至法院通过善意文明执行,成功促成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达成执行和解。
郝某1与郝某2系同村同组村民,郝某1雇佣郝某2砍树,砍伐树木过程中,郝某2不慎被电锯切伤。经鉴定,郝某2被评定为一处六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双发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经判决,郝某1赔偿3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郝某1仅赔偿3万元,郝某2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电话联系郝某1要求其履行,其称在浙江务工,无能力一次性还款,只能分期,但双方无法对还款方案达成一致意见,郝某2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考虑到郝某2急需钱治疗,执行法官遂到郝某1务工地点,在当地法院协助下传唤其到庭。执行法官详细了解郝某1的情况后向其释法明理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同时根据其情况提出和解方案,郝某1表示愿意配合。态度转变后,郝某1积极筹款,当日履行2万元,对于余款承诺在春节返乡时面谈。春节临近,郝某1返乡,考虑到双方系同村同组村民,执行法官约好双方当事人后同时邀请村干部共同参加。见面后,双方敞开心扉,郝某1表示也很同情郝某2的遭遇,但自己能力有限,只能分期给付,但一定会积极履行,郝某2表示也知道郝某1的情况,在村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签字后,双方都比较满意,握手言和。
执行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东至法院始终把善意文明执行贯穿执行工作始终,让申请人感受到执行力度的同时,也让被执行人感受到执行工作的温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