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启动程序 可采取扣划、委托拍卖等

时间:2018-03-20 09:47:00 稿源:

  执行案件启动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符合条件的,由立案庭予以登记立案后移交执行部门。

  二、承办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三、承办人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在获得确定的财产信息后,对已经查实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情况紧急的,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四、根据控制财产的不同情况,采取扣划、委托评估、委托拍卖等措施。

  五、交付财物的实行:交付动产的执行: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强制交付标的物;标的物灭失或已经被合法转让的,由申请人代垫费用,对该标的物进行评估。被执行人对估价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转化为对财产的执行。交付不动产的执行: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十日内签发公告,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解除被执行人的占有,交付申请执行人占有。

  对于可代替履行的行为,应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雇佣相关单位或人员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交付;拒不交付的,在十日内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对于不可替代履行的行为,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除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支付迟延履行金外,还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制裁措施。拒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在十日内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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