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2018-05-24 09:31:03 稿源:安徽法制网

  法院公告

  李明虎、项群:

  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照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民初724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主文: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00万元,支付截止2017年11月14日利息及罚息合计3925617.21元,并自2017年11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2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391%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二、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庐城镇移湖路西路58号房地产他证庐字第2015000809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房屋及占用范围土地使用权(位于庐江经开区移湖路以北、金汤路以东,土地使用权证:庐国用(2014)第3780号、第3781号、第3782号、第3783号,抵押面积65144平方米)经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所得价款在3000万元(房屋所有权1600万元、土地使用权1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三、李明虎、项群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明虎、项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928元,由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负担189628元,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