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公布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八期)

时间:2019-09-24 08:57:21 稿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1

       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898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白俊涛

  失信被执行人:白俊涛

  性别:男

  年龄: 30

  身份证号: 410182********2117

  住址:白寨镇东岗村杨树岗25号

  立案时间: 2019-02-14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白俊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垫款8083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1年8月17日起以实际垫付款为基数分段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违约金计算表附后);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白小强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80元,由被告白俊涛、白小强、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

       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1408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王治刚

  失信被执行人:王治刚

  性别:男

  年龄: 48

  身份证号: 410224********4636

  住址:西姜寨乡大王村五组

  立案时间: 2019-03-01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王治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借款本金910891.46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4月1日利息为11209.77元,至判决生效之前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利息以910891.46元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王治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律师费15000元;三、如果王治刚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第一、二项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王治刚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长丰县双墩镇新慧金水岸A13幢1D0D房产【不动产产权证号:皖(2017)长丰不动产权第0019017号】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70元,减半收取6735元,由王治刚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

       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898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白小强

  失信被执行人:白小强

  性别:女

  年龄: 57

  身份证号: 410126********2142

  住址:白寨镇杨树岗村董家沟52号

  立案时间: 2019-02-14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白俊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垫款8083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1年8月17日起以实际垫付款为基数分段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违约金计算表附后);二、被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白小强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80元,由被告白俊涛、白小强、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

       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608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陈巧英

  失信被执行人:陈巧英

  性别:女

  年龄: 41

  身份证号: 362529********3025

  住址:天长市汊涧镇张营村任营队19号

  立案时间: 2019-01-25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杨玉镜、陈巧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拖欠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0120元、截至2017年8月10日的利息26970.98元,合计67090.98元;(此后利息按货款40120元、月息1%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80元,由被告杨玉镜、陈巧英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5

       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130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王美兰

  失信被执行人:王美兰

  性别:女

  年龄: 45

  身份证号: 362322********3648

  住址:桐畈镇鲍坞村塘沿212号

  立案时间: 2019-02-22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郑全师、王美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货款31610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6月14日的违约金67739元(之后的违约金以3161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郑全师、王美兰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郑全师、王美兰共同负担。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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