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产存款还借钱给他人 男子拒付财产分割款获刑

时间:2018-07-18 09:53:00 稿源:人民法院报

  家有房产、有存款,还借钱给别人,就是不肯付给原先的结发妻子财产分割款,两次被司法拘留后,仍然拒不报告财产,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近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0月27日霍邱法院判决准予吴某与刘某离婚,吴某支付刘某财产分割款21.8万元。判决生效后,吴某一直拒不履行。刘某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霍邱法院向吴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通知书,要求吴某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吴某拒不报告财产。霍邱法院于同年8月18日和9月2日分别以吴某拒不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两次对其司法拘留15日。直至2017年6月12日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并被执行刑事拘留,吴某仍未按规定向法院报告财产,更未履行法院判决其应支付的钱款。

  “庭审中,被告人吴某辩称,已被法院强制执行4.02万元,自己没有钱履行余款17万余元,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吴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判决,建议宣告吴某无罪。而刘某证言证实,法院判决她与吴某离婚,儿子随吴某生活,女儿随她生活,家里分的安置房和其他生活用品每人一半,吴某理应支付她家庭财产分割款21.8万元。吴某在邮政储蓄银行开有账户,开户时留了她的手机号码,存取款时都能收到信息,她先后收到吴某汇款3万元及取款10万元信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与前妻刘某的共同财产有位于霍邱县经济开发区拆迁安置房121.3平方米及相应的储藏室22.3平方米、拆迁安置补偿款20万余元、宅基地补偿款2万余元、转让房屋款11万余元,此外还有出借给林某10万元,吴某完全有履行能力,却对生效判决视若无睹,逃避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财产,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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