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先受偿执行款伪造合同 法官明辨真假处以罚款

时间:2018-09-25 08:54:13 稿源: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2日,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陆续收到了申请人陈某与江某的罚款共计15000元并结案。

  原来,在大观区法院执行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农民工工资系列案件过程中,申请人陈某、江某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串通签订标的额分别为1554500元与673452元的虚假施工合同,通过怀宁县黄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并经过怀宁县法院司法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后到大观区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拍卖款。

  在公示分配方案过程中涉案农民工指证陈某用假合同取得执行依据后妄图参与分配。在获得该线索后,执行法官立即引起重视并核查相关情况,一方面向怀宁县黄墩镇司法所调取黄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8年6月25日主持调解的江某、陈某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两案中江某、陈某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传唤陈某、江某到法院接受讯问,8月27日上午11时到下午2时40分,执行法官摆事实讲道理言明利害后,陈某如实交代了事实。陈某承认其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借贷关系,为了顺利要回欠款,遂以欠款金额为合同标的额签订虚假施工合同,妄图取得对该公司拍卖余款的优先受偿权。8月30日,执行法官同样讯问了江某,江某也如实交代了其签订虚假合同的行为。

  在执行法官的批评教育下,陈某、江某表示深刻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写下悔过书。鉴于陈某、江某的认错态度诚恳,根据情节轻重,大观区法院依法对陈某处以罚款一万元,对江某处以罚款五千元。

  执行法官表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拍卖变卖变现后,在分割执行款的时候需要慎重,尤其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权人的欠款时,这就涉及到参与分配的顺序及比例。在执行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农民工工资系列案件过程中,由于案件标的额庞大,涉及案件当事人多,而且涉及到农民工工资兑现问题,极易引发群众性上访事件等,法院对于伪造合同妄图优先受偿执行款的行为严惩不贷,同时将进一步严格审查,确保执行案件公平公正。(吴应南 聂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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