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强制措施威慑下 被执行人主动登门化纠纷

时间:2019-05-29 09:09:44 稿源: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5月24日晚7点,申请人王某在家中收到5万元执行款后,向法院提交了结案申请,至此,霍邱县人民法院孟集法庭承办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尘埃落定。

  2017年12月,经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与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某尚需赔偿王某1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经六安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于2018年7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费用8万元,逾期未支付按一审判决确定金额执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李某未按期履行,王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案后对李某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查询,并未发现财产,随后传唤李某到庭,询问情况,督促履行。2018年8月3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当日转借4万元给王某,剩余4万元于2019年2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逾期未支付按一审判决确定金额执行”。在支付了4万元后,截止和解书最后履行期限,被执行人再次失信,执行法官计划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措施,但考虑拘留不是目的,当事人双方又是近邻,遂决定一方面给李某下最后通牒,警告其再不履行义务将对其实施拘留,观察其反应。另一方面履行拘留审批手续,以备后续采取措施。在法院步步紧逼的攻势下,李某逐渐感受到了法官的执行决心,自知躲避不过。5月24日下午,已近下班时间,李某来到孟集法庭,同法官一道去申请人王某家协商解决纠纷。在去王某家途中,李某还找了王、李两家“公亲”周某前往帮助说和,并购买了饮料等礼品带到王某家中以示协商诚意。

  在王某家中,双方就赔偿金额又生分歧,李某提出按照先前和解协议约定支付剩余4万元,王某提出李某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应按一审判决金额执行,还需支付6万元,于是双方各诉苦衷,争执不下。经法官、中间人多番调和,一直到晚上7点,王、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李某当场一次支付王某赔偿款5万元,双方就此案再无其他争议。执行结束后,王某略带歉意地说道:“为了我们的事,这忙到天都黑了,又是周五,真是辛苦你们法官了。”执行法官微笑着说:“只要能把你们的纠纷解决了,就值!”(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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