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法院:府院联动护民企发展 两纷同解促社会和谐

时间:2023-05-23 15:04:33 稿源:安徽法院网

  近日,霍邱县法院长集法庭通过府院联动,促成“一案解两纷”,实现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某建材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被告聂某多次以个人名义从原告处购买商品混凝土。2020年1月23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06120元。结算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货款于2020年2月15日前付清,否则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反复催要,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共计339136元。被告对欠付货款的事实、金额及利息约定均无异议,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分期支付并要求原告放弃利息。

  法院受理后,通过走访调查得知,疫情过后,正值原告企业蓄势待发的关键期,但几百万的未收货款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回货款再生产是原告企业目前面临的最大困难。为帮助原告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主审法官决心想尽各种办法为原告企业纾困。通过调查发现被告已经是法院的被执行人,尚有10万余元执行款未履行完毕。主审法官并未因此放弃,继续对被告的财产情况开展调查,寻找解困对策,并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调查到被告购买原告混凝土是用于某镇政府的建设工程。主审法官进一步调查得知,某镇政府尚欠被告工程款50余万元未支付,但被告只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工程是某镇政府发包给一家建筑公司承建的,该工程现已竣工,但工程款按约定在两年内分期拨付。

  主审法官了解情况后,主动联系某镇政府相关领导,请求共同化解该起纠纷。历经一周,在镇政府与法院多次共同调解下,最终促成原、被告及镇政府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镇政府在两年内从被告应得工程款中支付原告货款及其利息合计250000元的分期付款协议。

  调解书生效后,镇政府随即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解决了原告的燃眉之急,原告企业得以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高效化解涉企纠纷、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是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霍邱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为民办实事,为企优化境”要求,聚焦企业难点痛点堵点,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切实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编辑:徐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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