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法院:未过户车辆被强拍 合同解除诉请被驳

时间:2023-08-07 11:17:26 稿源:安徽法制报

  一辆货车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原车主欠债,该车被法院扣押拍卖,现车主能否诉请解除合同并退还购车款?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诉求。

  蔡某有一辆货车,挂靠在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行驶证亦登记在该公司名下。2019年,蔡某将该车卖给龚某,后蔡某因刑事犯罪被羁押,双方未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20年9月,龚某又将该货车卖给沈某。龚某将货车及相关证件交付给沈某,沈某支付了购车款11万余元。购车前,龚某将该货车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等情况均如实告知了沈某,沈某未提出异议。后沈某对货车进行了整修和改装,并继续挂靠在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使用。

  2022年2月,因蔡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经法院判决的债务未清,浙江省某法院依法将该车辆扣押并强制拍卖执行。沈某与龚某多次就此事进行交涉,均未果。沈某遂向广德法院提起诉讼,将龚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返还全部购车款并赔偿原告损失。

  该案审理中,龚某辩称,沈某在蔡某出狱后未联系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在车辆被法院强制查封扣押后也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沈某对车辆被法院执行拍卖的结果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与龚某口头达成的车辆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龚某在沈某购买车辆时已经将车辆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如实告知了沈某,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上述情况的前提下仍然决定购买案涉车辆,在龚某向其交付了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的情况下支付了购车款,表明其愿意承担车辆权利瑕疵的风险。龚某依约将车辆交付给沈某后,沈某对车辆进行了占有、使用、收益,时间近一年六个月,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要求过龚某或者蔡某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在车辆被浙江省某法院扣押后,沈某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却未提出,最终车辆被法院强制拍卖。在整个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龚某既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也没有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案涉车辆被法院强制拍卖的原因与沈某怠于行使其权利有重大关联。因此,沈某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并要求龚某返还全部购车款、赔偿相关损失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依法遂判决驳回沈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沈某不服,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判决事实清楚,裁判结果适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天洪)

编辑:徐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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