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法院:有稳定收入却拒不履行判决 男子领刑两年

时间:2023-10-16 14:38:26 稿源:安徽法制报

  被告人李某某在法院判决其返还刘某某工程款后,一直有稳定的收入,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结果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该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刘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李某某到庭应诉后,谯城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刘某某工程款155000元,该判决于2019年12月11日生效。因李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刘某某于2021年12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同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李某某于当日退回上述执行文书,2022年9月9日李某某在法院执行局签收上述材料。

  案件在执行阶段,李某某仍未履行上述判决内容。经查询,李某某名下药都银行卡内2022年8月10日工资收入5000元;中国银行卡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1年4月1日分多次共进账18000余元,并在进账后多次转出;中国农业银行卡内2020年6月9日工资收入4800元;中国工商银行卡内2020年9月23日工资收入4500元;由李某某实名身份认证并使用的微信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23日分多次共收入114537.25元,并在进账后多次转出。上述款项均由李某某转移,并未支付给自诉人刘某某或其他申请执行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郑文慧 记者 常振龙)

编辑:徐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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