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法院:执行法官善意执行 成功执结两案共100余万元

时间:2023-12-03 18:46:27 稿源:安徽法院网

  近日,肥东法院法官遇到两起棘手的执行案件,经过数次努力,最终执行成功。看着手上的两份执行和解协议,回顾一波三折的执行过程,执行法官也不得不感叹执行不易。

  某包装公司诉塑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肥东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塑业公司欠付包装公司货款本金20余万元,然而塑业公司并未按调解书约定时间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查控发现公司账户并无余额,但公司有三台机械设备可供执行。当执行法官带领团队查封机械设备时,某租赁公司委托代理人闻讯后致电执行法官,声称租赁公司亦已申请执行塑业公司且对这三台机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金额80余万元。

  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和现场查看,执行法官了解到塑业公司名下有一辆红旗牌轿车、一辆江陵牌冷链车和一辆叉车。执行法官二次上门,准备对案涉车辆和三台机械设备进行扣押,现场执行并不顺利,案外人(厂房房东)称塑业公司拖欠其房租,其对厂房里的三台机械设备、江陵牌冷链车和叉车既有厂房出租人的看管义务,也有对上述动产有留置的权利。面对80多岁案外人(厂房房东)和两把大锁紧锁着的厂房,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执行理念,决定先将厂房、江陵牌冷链车和叉车张贴封条,待组织双方协调后再予执行。

  经梳理,塑业公司因经营陷入困境关闭厂房,案外人(厂房房东)发现厂房已锁且里面还有设备后,另外加了一把锁,阻止公司转移设备以保证实现房租费用;包装公司与塑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宣判后进入执行程序,某租赁公司与塑业公司融资租赁合纠纷宣判后也进入了执行程序。现因案外人(厂房房东)阻拦,无论是机械设备还是车辆都无法顺利拍卖和交付。理清头绪后,执行法官也有了思路“买卖合同纠纷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两案需要一并处理才能化解各方矛盾”。对案外人(厂房房东)耐心沟通释法后,执行法官回到法院,组织各方到场现场调解。

  在租赁公司与塑业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三台机械设备价值约110万元。经过执行法官主持调解,被执行人塑业公司同意并协助申请执行人租赁公司自行处理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三台机械设备),所得价款超出部分用于偿还厂房房租。房东同意配合租赁公司处理设备。

  随后,执行法官又针对包装公司与塑业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进行调解。被执行人塑业公司愿意将一辆红旗牌轿车、一辆江陵牌冷链车和一辆叉车抵押给包装公司,抵押时间一个月,若塑业公司在一个月内未能足额给付货款,则将该三辆车以以物抵债方式抵作货款,并在十日内配合车辆过户。

  11月27日,租赁公司寄来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塑业公司已全部履行完对其公司的付款义务,双方关于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案外人(厂房房东)的租金亦得以偿还。包装公司也与塑业公司达成和解,两起执行案件顺利执结。(宋旗 李媛媛)

编辑:徐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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