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法院:赊欠货款无人给付 法官耐心调解促履行
“今天下午对方把钱给你了吗?”
“是的,下周给你送个锦旗去,辛苦你们了!”
“不用哦,这是我的本职工作。”
……
这是祁门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与原告的一段微信聊天记录,至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得以案结事了。
2023年12月19日,原告送来了印有“公正解民忧,法雨润心田”字样的锦旗。
2023年7月,胡某从祁门县某农资经营部赊购肥料,总计货款10600元。2023年9月,胡某因病去世,原告祁门县某农资经营部多次通过电话并上门找胡某的妻子及其儿女要求支付胡某生前赊购的肥料款,但均遭到三人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祁门县某农资经营部遂向祁门县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拿到案卷后,了解到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但胡某已经去世,三被告均是胡某的继承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仅有一张欠条和一份证人证言,但是证人是原告自己经营部的员工。购买化肥事实的真实性怎么核实?于是,承办法官拨通了三被告的电话,被告一(胡某妻子)表示不知道这事,而且自己也不识字;被告二(胡某儿子)回复案卷材料已经收到,但欠条上的签字不是其父亲笔迹,不认可此事,要求笔迹鉴定;被告三(胡某女儿)也表示不知道此事。经询问,笔迹鉴定需要提供样本,同时还需要本人到现场写字,但该案胡某已经去世,不具备此条件,即使找到合适样本仅鉴定费至少也需几千元,而该案总货款也就1万元左右。
思前想后,承办法官再次拨通了原告电话,让其好好回忆当时购买化肥现场除了自己本人、胡某以及店里两位员工外,是否还有其他人?在承办法官的引导下,原告再次回忆后想到当时购买现场还有一人,也是本案得以顺利解决的关键,即胡某的女婿章某。经电话核实后,章某认可欠条是其代胡某所写,但不愿意来法院做笔录。经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耐心沟通和释法明理,章某同意配合法院工作,并前往原告处代为支付货款。在得知被告方将一次性支付所有货款时,原告也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和诉讼费。
法官提醒:
经营者交易时要注意风险防范,在赊购商品时要综合考虑赊购者的偿付能力、信用、家庭条件、身体状况等因素,这些因素随时可能使应收账款变成坏账,极大影响自己的经营活动。尽量让对方出具欠条等书面凭证,并注意在上述凭证上写明欠款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欠款的金额、时间、用途、还款期限、利息等事项。同时要妥善保管好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关键性证据,以便纠纷发生时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作为赊购者也应认真考虑自身能力,量力而行,珍视自己的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