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加强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 提升破产管理人服务质效

时间:2022-05-31 17:57:16 稿源: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提高管理人的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强化对管理人的履职考核和动态监管,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近日,黄山中院结合我市审判实践,相继出台《黄山市破产案件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企业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建立了监管和保障机制。

  《办法》主要包括管理人的履职机制、培训机制、个案评价机制、年度评价机制、名册动态调整机制等方面内容,动态调整机制包括:降级、暂停参与指定管理人资格、名册除名三种方式,并探索了增补机制等。该《办法》明确,管理人动态管理工作由黄山中院司法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破产审判部门协同管理,督察部门监督,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配合。

  《办法》规定,管理人考核分为个案履职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个案评价由案件受理法院合议庭和管理人分别评价,报黄山中院司法技术部门最终评定考核结果;年度评价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和管理人分别评价,报黄山中院司法技术部门,并经黄山中院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最终评定考核结果。

  《办法》指出,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每年为一周期,黄山中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实行降级、暂停接受指定担任管理人资格、名册除名三种方式,管理人的增补、调级、退出、除名由黄山中院报省高院予以确定。管理人年度内个案评价有一件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年内不得接受指定担任管理人工作或对其降级处理;同一年度个案评价有两件不合格的,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下一步,黄山中院对管理人进行有效地指导与管理的同时,将法院对管理人的考核、评级制度与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有机结合,推广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有益经验,推动破产管理人法治共同体建设,共同为优化黄山市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作出新贡献。

编辑:杨滟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