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法院发布第二期被执行人“白名单”

时间:2023-05-17 17:17:33 稿源: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激励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山法院推出“白名单”公布平台,定期对执行完毕、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等积极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正向激励,及时恢复被执行人的社会信用评价。

  因以下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对其信用及时予以恢复。

  “白名单”,是指那些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后一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作为执行依据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钱债、行为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

  (一)直接交付、转账等方式,将金钱等财物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属实的。

  (二)直接交付、转账或者通过黄山法院执行平台,将金钱等财物交付至黄山法院账户,经审核属实的。

  (三)自动履行其他交付义务或行为义务的。

  从“失信惩戒”到“守信获益”,建立“白名单”公示制度,旨在鼓励、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营造“守法诚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用法治力量塑造诚信文化,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社会信用治理,提升司法公信力。

  对于进入“白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将采取下列措施予以正向激励:

  (一)法院依法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

  (二)依法及时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定期将“白名单”信息推送至市场管理、税务等机关和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白名单”被执行人社会信用评价。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鼓励或奖励。

  进入“白名单”,一是要求被执行人满足最基本的条件,包括:

  (一)主动提供通讯方式、经常居住地、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基础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通知在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三)严格遵守财产滚动申报规定;

  (四)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

  (五)遵守其他法定或指定义务规定。

  二是要求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包括:

  (一)全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书面申请结案。

  (二)部分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自愿签署《主动履行承诺书》。

  (三)提供相应履行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四)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

  (五)经批评教育后,及时认识和纠正错误,自动履行义务的。

  当然,被执行人在进入“黑名单”后如果能够及时主动履行义务,满足“白名单”条件的,可以向执行局提出申请,经过审核条件符合的即可进入“白名单”。

  建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白名单”制度,是黄山法院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局,进一步加强和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社会信用治理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方式方法、奋力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一项创新举措。通过综合运用失信惩戒“黑名单”、主动履行义务“白名单”手段,惩戒失信,激励诚信,全方位发力,努力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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