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中院出台工作指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3-07-24 15:09:12 稿源:安徽法制报

  建立执前督促机制;严禁超标的查封;灵活采取查封措施……记者7月19日从亳州中院获悉,该院于日前制定加强善意文明执行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指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案件执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该工作指引明确,从全市法院的执行团队中抽调精兵强将组建涉企案件专项执行团队,负责涉企案件执行。在执行立案前应向被申请人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限定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履行,并明确告知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及法律风险。

  对强制执行的涉企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为限,杜绝明显超标的执行。如发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当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除。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在不影响债权实现或者不导致财产价值严重贬损的前提下,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企业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在不违背有利于执行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

  执行过程中需对涉企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的,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就处置财产参考价达成一致意见,减轻当事人负担,提高效率,尽快为申请人受偿挽损。对资金周转困难,但仍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涉企被执行人,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帮助涉案企业纾困解难。

  企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全市法院建立惩戒宽限期工作机制,对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涉企被执行人,如果属于受疫情影响较大、重大自然灾害等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以及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等情况,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强化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全市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纠正失信行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及时为主动履行义务的企业涤除“失信记录”;对于被执行企业主动履行的,不再追究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等的拒执罪刑事责任。(通讯员 沙启峰 蒋加磊 记者 常振龙)

编辑:徐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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