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前置环节 创新法律适用

——关于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院金融类执行案件以物抵债难情况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4-02-07 11:04:26 稿源:人民法院报

  近年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不力问题日益突出,通过司法处置变现难度也日益加大。抵押资产经司法拍卖却无人竞买,以物抵债成为商业银行化解债权风险,避免、减少资产损失的重要手段。但是,选择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消化该类不良资产不能完全达到资金回笼目的,故商业银行普遍不愿意选择以物抵债的方式处置资产。笔者对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至2023年8月的金融类执行案件进行调研,总结商业银行在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中原因并提出建议,以期对商业银行完善不良资产收取及后续经营管理有所裨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金融类执行案件数量增幅明显。2017年至2019年,徽州区法院受理金融类执行案件24件;2020年至2022年99件;2023年1月至8月54件。

  (二)地方性银行申请执行案件较多。2017年至2019年,申请执行人为地方性商业银行案件16件,国有银行案件8件;2020年至2023年8月,申请执行人为地方性商业银行案件85件,国有银行案件68件。

  (三)判决率高、金融机构胜诉率高。2020年至2023年8月,徽州区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件225件,以判决方式结案208件,上诉后被上级法院改判仅1件。银行因主体的特殊性,在贷款风险评估、合同设置、贷款不良后法律救济等方面相较贷款人有天然的优势。银行作为原告诉讼时已做了万全的准备,因此其作为原告案件胜诉率极高。2020年至2023年8月,徽州区法院除1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外,其他案件中银行均胜诉,胜诉率达99.52%。

  (四)案件执行到位率较低,且呈逐年下降趋势。此类案件标的额较大但自动履行率低。徽州区法院2017年至2019年受理的24件金融类执行案件中,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9件,执行到位率达42.65%;2020年至2023年8月受理的153件金融类执行案件中,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的仅21件,执行到位率达22.46%。

  二、以物抵债难原因分析

  (一)多重因素影响,资产大幅贬值

  金融案件中的抵债资产多以房产、商业地产、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等为主,贷款时以双方协商或中介评估方式确定价值,再以评估价70%的额度进行放款。近几年,受多重因素影响,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地区,该类资产贬值幅度较大。司法处置过程中,法院以询价、评估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后,采取设保留价方式在法定范围内进行降价拍卖,两次降价后起拍价最低可降至参考价的56%。因此,第二次拍卖流拍价往往远低于放贷时确定的资产价值。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若同意以物抵债,优先债权仅能部分清偿,未能清偿部分的优先债权则将沦为普通债权,因而银行往往难以接受以物抵债。

  (二)审批不够严格,制度存在漏洞

  有的银行风险意识淡薄,未对保证人以及担保物作深入细致的审查,造成虽有信贷担保存在,但流于形式,影响法院执行。有的银行员工为了完成业绩考核,默许高评、高贷。针对相关抵债资产,即便降价拍卖,流拍价也偏离市场规律,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空走流程。

  (三)管理体系僵化,配合意愿不强

  若金融机构适当让步,或者选择以物抵债方式解决问题,有利于激发经济状况较差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的积极性,效果比强制执行更优。但在实际执行工作中,金融行业的资金回收政策不够灵活,尤其是四大国有银行,其自主处分权受到较大限制,内部汇报审批制度十分严格,对于资金回收基本坚持“宁欠勿损”原则,即便抵押物多次流拍,仍不愿用以物抵债等其他方式来清偿债权。

  (四)抵债税费高额,管理处置困难

  2022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利好文件,出台降低税率、免除负担卖方税费相关政策,但在2023年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出台以前,高额税费一直是以物抵债的最大阻碍。在资产抵入和处置卖出两个环节,银行均需缴纳多项税费,加上资产再处置仍需缴纳税费,相当于再次削减抵押债权额度,若资产处置未能实现大幅升值,银行的损失在所难免。

  (五)沟通联系不畅,处置合力不足

  部分金融机构作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参与度不高,不能有效地履行申请执行人的义务。部分金融机构仅依靠代理律师与法院沟通,怠于提供财产线索,也不积极寻找司法处置财产的意向购买人,片面依靠法院走司法处置程序。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放贷审批监管,风控关口有效前移

  商业银行信贷业应摒弃“当铺思维”,严格审核企业第一还款来源,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活动测算融资需求。实质审查抵押财产状况,确认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与合同内容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借款人、物保人在诉讼、执行过程中拒不配合,进而造成财产处置无法如期推进的情况。慎重选择抵押物,严格规范抵押业务操作,多维度防控风险。抵押率的设定应与贷款种类、金额相匹配,并非越低越好,否则极易引起“抵债补差价”现象发生。不应因抵押物价值较高而过度授信,杜绝高评、高贷,源头防范信贷风险发生;也不可因抵押物价值高而放松贷后监控管理。

  (二)制定优惠激励政策,降低管理处置成本

  抵债资产(尤其是房地产)的税费负担沉重,严重影响清收效益。银行在接受抵债前要准确估算抵债物过户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审慎预判处置期限及持有期成本。在诉讼环节中应明确税负责任,对于债务人的欠缴税费,可要求对方补缴或直接从抵债金额中扣除;对于银行应承担的税费,应尽量计入实现债权的成本,从抵债金额中扣除。同时,建议地方政府、税收征管机关、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关注税收征管政策的变化,积极争取抵债资产税费优惠减免等激励政策。债权清偿额度的提前确定,能够让银行进行直观权衡,促进银行内部审批流程准确进行。

  (三)建立畅通联动机制,优化银行管理体系

  建议金融机构派业务人员参与诉讼审理、执行全阶段。业务员具体经办资产放贷业务,清楚借款人资金能力和信用水平,其主动参与诉讼、执行程序,能够让法院更全面地审查银行债权实情,避免因委托第三方机构“走过场”,拒让步,不调解,造成程序空转。在执行立案环节与金融机构主动沟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有序引入执行程序。

  (四)创新法律适用思路,减少以物抵债顾虑

  鼓励借款人主动还款,进行信用修复。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债务的非恶意欠款借款人,在以物抵债成功后,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可建议银行停止继续计算利息,并申请解除限制消费。对以物抵债后仍积极主动还款、配合执行的诚信借款人,不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并建议银行与其达成和解,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积极贯彻国家“六稳”“六保”要求,因势利导,对于尚在经营或有重启经营的企业,尝试对能够有效承载被执行人经营权的综合财产权以整体处置、债权转让、反租经营等方式提高执行到位率。

  (五)设置规范督促制度,规范相关经营行为

  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存在违规放款、抵押物权属存在瑕疵、抵押物评估价格虚高等问题,以及金融机构对抵押物监管跟踪失职、不配合执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通过司法建议方式向其上级单位或金融主管部门、纪委等机关予以通报,倒逼金融机构规范经营行为。

  (汪旭东 作者单位: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徐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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