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如水 被执行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

时间:2018-06-22 15:05:59 稿源:绩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难,在涉企业执行过程中,如何把握执行力度,尽量寻求依法保护申请人与被执行企业及企业员工利益的平衡点则更难。6月19日,绩溪法院从对申请人和企业利益作出最大限度的保护的角度出发,顺利执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安徽绩溪某钢业公司因欠缴张某、熊某二人社会养老保险金及补偿金,张某、熊某向绩溪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调解,双方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后因钢业公司未依约履行义务,张某、熊某向绩溪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该公司账户款项予以冻结,并向企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该企业负责人表示之前未依约履行义务存在原因,承诺在一周内履行,但上述账户的款项为材料款,如逾期付款会对企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也会对在职员工工资的发放造成影响,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账户的查封,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在核实了相关情况后,经沟通,申请人张某、熊某同意解除企业账户存款的冻结。在解除查控措施后,执行法官告知公司负责人如不按时履行义务,将依法对公司采取罚款、对直接责任人采取拘留等措施,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终将不利于其公司今后业务发展。该负责人对法院的人性化执行表示感谢,同时也表示一定按时履行义务。

  6月19日,该公司主动将执行款汇入法院账户,至此,该案件顺利执结。此案件的了结,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的减少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损失。(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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