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赔偿款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儿媳因拒执罪被判刑

时间:2019-12-02 10:44:45 稿源:淮南长安网

  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会遇到一些被执行人自身有能力履行而不愿意履行的情况,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今年10月9日,淮南市潘集区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未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案件自诉人潘某祥(男)、蒯某(女)系夫妻,其子潘某兵在务工时发生意外不幸去世,潘某祥和儿媳未某与工地项目部达成补偿协议,约定赔偿款为159万元,随后,该项目部当天就将赔偿款全部转入到未某的账户中。

  未某收到赔偿款后,却一直占为己有,不肯将属于公婆的部分赔偿款交付给公婆,经协商不成,公婆将儿媳告上法庭。

  案经审理,潘集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判决,限被告未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潘某祥与蒯某48万元。判决生效后,未某未履行判决,潘某祥与蒯某在今年5月13日依法向潘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未某拒不履行义务,不申报财产状况,且在法院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后依旧拒不履行。无奈潘某祥与蒯某于7月25日向潘集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状告儿媳未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家人二度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未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且在2019年4月8日、4月9日、4月10日分别取走现金26万元、20万元、14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未某认识到所犯的错误,愿意悔改。经协商,自诉人潘某祥、蒯某愿意将执行款降为28万元,未某随即履行20万元执行款,并对剩余8万元订立履行计划。潘某祥、蒯某对儿媳未某的行为给予谅解,经潘集区司法局社区评估调查,未某适合社区矫正。潘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的被告人与自诉人原为一家人,在经历失去亲人的悲痛后却因赔偿款引起家庭争端,作为儿媳的未某在拿到赔偿款后无视亲情与继承法的规定,将赔偿款全部占为己有,致使一家人两度对簿公堂,不但要返还占有的部分赔偿款,还要受到刑法的惩罚,实在不该。此案也给心存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以警醒,不要妄图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不然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杨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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