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未发挥应有作用的原因分析及相关建议

时间:2018-08-14 12:32:57 稿源: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难以发挥作用,拒不申报、虚假申报现象较为严重,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制度功能重要性认识不足。实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目的是为了促进执行管控、威慑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判断机制进一步完善,维护法院公正、权威形象,服务社会整体诚信体系建立。而在实践中,普遍将其当成了单纯的执行手段和措施,反映出对其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认识不足,势必会导致推行力度难以得到保证,影响其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2、对制度适用对象区分不精准。在执行开始阶段,部分案件通过调查,法院能够掌控的被执行人财产,完全可以满足执行需要。被执行人明显具有履行能力的,应当责令其主动履行或采取强制措施执行,以体现执行的强制性属性,财产申报已无必要。如再要求或容许其申报财产,会使制度适用对象过于宽泛,针对性不强,势必将削弱其功能作用的发挥。

  3、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追究不严、打击不够。在执行过程中,首先是对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不够,导致不自觉履行的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的现象存在;其次是对恶意违反财产申报义务的被执行人打击不力。两项结合,进一步放大了不利因素,造成难以形成有效震慑,不足以迫使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如实申报财产。

  4、对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疏于引导。忽略了对申请人的作用的调动,没有建立有效保障申请人参与财产申报真伪审核的机制,使得申请人履行提供财产线索义务时,没有明确的目标,难以产生靶向性效果,不利提高申请人对制度的接受程度,影响法院公正、权威形象的树立。

  相关建议:

  一是严肃追究未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在裁判文书中注明“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并在执行阶段予以严肃追究。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只有通过如实申报财产自证没有履行能力才可以免责,为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有效实施打好基础。

  二是及时搜集发布恶意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拒执犯罪典型案例。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方式,宣传“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拒执犯罪,提高恶意违反财产申报制度入刑的社会知晓度,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增强威慑效果。

  三是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力度。通过加大查控力度,先明确一部分确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在责令其自觉履行、强制执行的同时,分别给予其相应的处罚,并不再对其适用财产申报制度。其次,通知剩余案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不能履行义务的应当申报财产,并告知不申报后果。随后,利用已经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来检验其财产申报的真实性,并辅以其它手段保证申报最大限度地接近于真实。

  四是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将经过法院审核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完整告知申请人,并赋予申请人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重新核实的权利。必要时还可引入听证程序,在法院主持下以审核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为基础,准确判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决定案件是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行还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五是加强对终本案件被执行人的有效管控。以督促终本案件被执行人定期向法院申报财产的方式,加大对终本案件的管控力度,有效防止被执行人在案件终本后脱离监管,促进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张世军 作者单位为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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