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占四成 讨债也有"最佳救援时间"

时间:2018-08-20 15:45:09 稿源:法制日报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两年多来,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进展。

  同时,我们需要看到,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执行案件,被称之为“执行不能”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执行不能”案件约占该省全部执行案件的40%左右。

  据了解,“执行不能”案件是指在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也无法完全执行到位,只能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移送破产程序的案件。究其原因,虽然有历史背景、市场行情、社会诚信环境以及意外不测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但债权人自身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山东高院执行局局长程乐群提醒,从事市场交易时,大家一定要树立和增强风险防范和风险自担意识,充分运用商业保险、财产担保等手段提前控制风险,一旦出现风险,应及时采取诉讼、申请诉讼保全等措施降低风险。

  借款不慎重诉讼未保全欠款难回

  借款他人虽然大多出于信任,但风险意识不能丢。在董某诉董某生、广饶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审理判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董某借款21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但判决的下达,并不意味着案件终结,执行程序亦非常重要。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无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情况,仅有零星银行存款。经向山东东营市及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两被执行人对外也不享有债权。”山东高院执行一庭庭长王启江说。

  后来,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董某生拘留10日,并将两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董某生无工作单位,家庭困难,且申请人无法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执行法院依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由于债权人风险意识不强,出借款项时未深入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未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财产,进入诉讼后亦未申请财产保全,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穷尽了所有执行手段(包括冻结银行账号、调查债权和工作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等)后仍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王启江介绍。

  在另一起涉及银行贷款的案件中,则凸显银行借贷时的监管审核不严问题。文某、文某国、廉某分别以借款人名义从银行各贷3万元,共计9万元,并实行三户联保。而事后经法院查明,文某等人自始就没有清偿借款的能力。王启江称,多户联保看似相互担保、每个债务人都有保证人,但各债务人都没有履行能力,实际上市场风险非常大。此类案件,即使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也无法实现债权。

  债权人怠于跟踪管理债务存隐患

  山东高院执行局局长程乐群介绍,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所针对的主要是第一类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对于第二类我们称之为‘执行不能’的案件,虽然其形成有历史背景、市场行情、社会诚信环境以及意外不测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但债权人自身的原因也不容忽视。”程乐群说。

  比如债权人风险意识不强,有些债权人未审慎地了解债务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未进行风险评估、不要求提供担保财产就草率地与之从事交易。有些当事人双方关系要好、彼此了解,债权人不好意思提出担保要求,仅仅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就与之合作或者出借款项。还有一部分人则是在利益驱动下,抱有侥幸心理,比较典型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人,这些受害人明知投资风险很大,但是往往心存侥幸,一旦事发,其收回投资款的希望则很渺茫。此外,有些债权人主张权利不及时,不注重对债务人的后续跟踪管理,债务人已明显不具备还款能力,债台高筑,甚至人去楼空,但债权人对此却仍不知晓,导致主张权利时,债务人的财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控制。这也显示出部分债权人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债权人知道发生争议时诉至法院,但却不懂得运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等措施来减少自己的损失。

  对“执行不能”案要有作为有温度

  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的是要通过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使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而“执行不能”案件并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该结果是债权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社会风险,这种因市场风险或社会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存在。

  “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能最大程度做到,进一步规范终本案件的管理,严格按照终本规定完善工作程序,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杜绝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纳入终本程序,确保终本案件经得起检验,同时畅通在发现财产时及时恢复执行的渠道。”程乐群说。

  同时,应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并依法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一些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等执行案件中确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实行救济。

  在胡某、孙某、国某诉徐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经法院审理判决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孙某、国某各项费用共计48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积极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对被执行人徐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徐某出狱后一直未找到固定工作,收入仅够维持自身基本生活,其母亲患病长年卧床、父亲骨折不能从事重体力工作,一家人的生活非常困难。而申请执行人胡某、孙某、国某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他们无固定职业和收入,且国某身体患有多种疾病。

  为帮助申请执行人解决生活困难,执行法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3万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理解,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被执行人服刑完毕出狱后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执行到位,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王启江介绍,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现状给予司法救助,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

  法官提醒防范意识要贯穿始终

  如何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为实现自己的债权筑牢基础?程乐群说,在进行民事活动中,从事市场交易时,一定要树立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风险自担意识,在事前充分关注和预判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债权的各类风险点,慎重决策;要充分运用商业保险、财产担保等手段提前控制风险;出现风险后,也应及时采取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等措施降低风险。

  “防范‘执行不能’,不以进入执行程序为起点,实际上,保障执行,要从最初建立交易关系开始,直至执行终结,防范意识要贯穿始终。”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蒲慧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说,要秉承“防患未然”的心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在交易前,需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综合实力、信用、涉法涉诉等情况进行了解,然后结合对方的实际情况选取相对较安全的交易模式,比如买卖合同中买家采取货到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的模式等,必要时也可以让对方提供相应担保措施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此外,在建立交易之初,要善用赋强公证措施。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留心对方的财产线索,跟踪交易的全过程,深入了解交易对方的资产情况,以避免发生争议进入执行阶段后,因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导致“执行不能”。

  “先上‘天眼查’或者裁判文书网,有些人已经涉案了,就可以断定信用有问题,就不用再交易了。”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宁高涛说,看公司注册资金、股东背景等也有助于防范风险。

  一旦发生争议,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债权权益?蒲慧认为,要把握“最佳救援时间”,在出现争议之初,要迅速行动,善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同时注意避免打草惊蛇;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要多方搜集线索,谨防对方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对于那些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注意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提供给执行法院,善用司法拘留等措施倒逼执行人主动履行。(徐鹏 段格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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