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送达地址 破解执行送达难题

时间:2018-11-20 08:56:01 稿源:人民法院报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这既是对当事人平等协商的诚信约定,也是当事人对发生争议后按照约定参与公证、仲裁或诉讼的必要约束。

  执行送达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等多种方式,有明确的送达地址以直接送达仅是其中的重要方式之一。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执行法律文书能够准确及时地送达被执行人,确保执行有效推进。目前以邮政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为主,因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不准确尤其是人户分离或法人、其他组织驻所地变化,导致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被退回现象较为普遍。重视送达地址确认是一个基本解决执行难必须面临的现实难题。

  民事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这是防范执行送达难的根本举措。当事人在约定公证、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时,其中就包括对送达地址的事前确认问题,如通讯联络方式的固定问题、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等,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应当成为预防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这既是对当事人平等协商的诚信约定,也是当事人对发生争议后按照约定参与公证、仲裁或诉讼的必要约束。

  同时,约定中还可以对变更送达地址要求履行通知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如果民事纠纷进入审判执行环节,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间事前约定送达地址及变更通知,审判执行环节的送达难问题便会得到根本缓解。

  审判环节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做法可以作为执行送达的借鉴。法院立案环节对确认送达地址有明确的要求,即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院内部应当注重立审执统筹协调,明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审判部门应及时将送达地址确认书移送执行部门,执行部门也应主动向审判部门查询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时,赋予执行人员网上查询网上办案系统对应案件审判卷宗的权限。对于审判环节没有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被执行人系个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其驻所地作为执行文书的送达地址,且执行环节应尽可能采取直接送达,慎用邮寄送达。执行中一旦找到被执行人,应尽量督促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郝绍彬 梁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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