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可用好二次拘留

时间:2019-03-26 08:24:47 稿源:人民法院报

  执行工作中,拘留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实践证明其能起到的威慑教育作用是强大的。但不可否认,有些被执行人认为法院最多就拘留15日,期限届满后也只能放人,这种想法让他们态度嚣张,肆无忌惮,从而不配合执行。

  实际上,法律并未规定一个案件中只能对被执行人拘留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实践中,有些情况下依法用好二次拘留是必要的,不仅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有时也能够消除被执行人的最后一丝侥幸,给执行工作带来转机。

  笔者所在法院在2018年就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被执行人刘某由于不按照规定申报财产,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从而被司法拘留。怎料之后刘某不仅不思悔改,而且唆使他人将自己的女儿两度“遗弃”在法院大门口,想以此给法院施压。鉴于刘某行为严重阻碍法院执行,我院对其进行第二次拘留。拘留决定宣布后,被执行人一秒变怂,请求法院从宽处理,主动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案件最终得以圆满处理。该案被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庭审现场》栏目专题报道,在社会上取得了良好的普法教育效果。

  强制性是执行工作的基本属性,执行中应该用足“一揽子”强制措施,这样能够最大可能地保障执行效果。但是,用足并不意味着所有强制措施轮番上阵即可,因为有些强制措施在适用对象和情形上具有特定性。比如,只有在查到并控制了财产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冻结、查封和扣押,如果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将财产隐匿,上述措施一时便无用武之地。基于此,强制执行措施不仅要用足,还要用好,做到蛇打七寸,有的放矢。

  但无论如何,拘留可以说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强制措施,而且只要不是被执行人玩失踪,就有实施的可能,其在实践中应该得到充分的运用。而且在普遍观念中,被拘留绝非光彩之事,迫于压力,被执行人通常会选择履行义务或积极配合执行。如果拘留届满,被执行人仍然不接受教育,妨害抗拒执行,可见其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或者认为自己可“一拘了事”。此种情况下,便可依法对其进行二次拘留,打破其不切实际的幻想,当然这也为以后可能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做足了准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即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实际上,在人民法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以来,强制执行力度不断加大,拘留措施的适用率相较以往大幅度提高。如何在此基础上做到“进一步”,就拘留而言,二次拘留当是其应有之义。(楚仑)

编辑: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