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付“老赖” 申请执行人可提起自诉

时间:2019-04-10 08:25:00 稿源:合肥日报

  案例:2016年2月,彭某借给董某、陈某32万元,但二人一直未偿还。在多次索要债务未果的情况下,彭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董某、陈某偿还彭某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彭某申请强制执行。但董某、陈某对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法院在掌握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后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司法拘留期满后,董某、陈某仍拒不执行。无奈之下,彭某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董某、陈某迫于法律压力,主动与彭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彭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准许其撤回起诉。

  专家点评: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拒绝执行。以前,这种情况只能通过公诉程序处理,若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不提起公诉,法院无法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赋予了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拥有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的权利。本案中,董某、陈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侵犯了彭某的财产权利。彭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董某、陈某刑事责任。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董某、陈某主动和彭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根据《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彭某撤回了自诉。

  专家提醒:诚信是美德,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等待他们的不仅要受到行政、刑事追究,还会在社会生活中受到信用惩戒,不能乘坐飞机、住酒店、置业,甚至旅游度假都将受限。在此提醒,“老赖”欠钱切莫任性,如果怀有侥幸心理,企图千方百计规避执行,终究要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还债”。(姚海峰 韩婷婷)

编辑: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