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名下无财产 起诉还有没有必要

时间:2020-03-30 08:15:23 稿源:安徽日报

  蒋某是个生意人,为将生意做大,向多人举债。其中,2018年2月9日,曾向葛某某借款20万元,出具的借条中约定了利率和借款期限为2年。2年的还款期限届满时,葛某某得知债务人蒋某由于做生意失败欠了很多外债,把唯一的房产都卖了还不够还债。虽然蒋某现在没有钱还债,也没有其他值钱的财产,但葛某某还是想立即把蒋某告上法庭,而葛某某的妻子不同意,认为现在起诉蒋某没有什么意义,不但要不回钱,还要搭上一笔诉讼费。那么,葛某某现在到人民法院起诉蒋某真的没有意义吗?

  说“法”

  债权人葛某某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起诉蒋某。

  首先,债务人蒋某现在没有财产,葛某某也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确认其债权。即使债务人蒋某现在没有财产,也不等于其以后没有财产,葛某某通过诉讼并取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后,如果债务人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中止执行。但是,当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这样,就使得自己的债权得到了法律确认和保障。

  其次,葛某某现在起诉蒋某,可以避免出现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讨债是有时限要求的,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等债务人有财产时才起诉,可能会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利失去法律保护。《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据此,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会依法判决并强制债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如果债权人怠于诉讼,而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才起诉,那么债务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一旦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届满进行抗辩,而债权人又无法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那么人民法院就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即法律对其债权不再予以保护。所以,即使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债权人还是应该及时起诉。(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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