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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低价出售房屋能撤销吗?
时间:2020-04-23 08:26:39 稿源:大江晚报
问:我与王某侵权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我各项损失合计100000元。该判决于2019年10月4日生效,但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于2020年1月5日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当日受理。王某与第三人李某于2019年11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王某将其所有的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的住房以250000元出卖给李某,并于2019年11月20日办理了过户手续,现房屋不动产权为李某。经评估,该房目前市场价约为450000元左右。请问:我现在能提出撤销他们之间的购房协议吗?
律师解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本案中,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将其所有的房屋以250000元转让给李某,与评估价格450000元相比,明显是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转让。所以,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的诉讼。
解答人:田小龙律师
张 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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