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公司资不抵债,股东抽逃出资,执行法官怎么办

时间:2020-06-08 17:13:23 稿源: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当被执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股东抽逃出资执行法官会怎么办?

  基本案情

  深圳某公司申请执行珠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判令珠宝公司向深圳某公司偿还货款本金463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

  判决生效后,珠宝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深圳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两股东黄某与谢某承担清偿责任。

  经审查,黄某与谢某为夫妻关系,黄某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两股东在公司设立出资后,分别抽逃出资455万余元和650万余元,法院依法裁定追加黄某、谢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除扣划珠宝公司部分银行存款外,还扣押其所有的一批黄金珠宝制品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部分债务。同时,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珠宝公司名下的21个注册商标,并委托评估机构对注册商标进行评估,评估的价格为7.21万元。在公开拍卖过程中,最终以10万余元的价格成交。

  对追加的两被执行人股东,法院依法冻结他们持有的公司股权,轮候查封谢某名下的两辆小型汽车、房产及黄某名下的房产。

  对失信被执行人,法院依法将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督促其履行义务。

  法官评析

  一、追加被执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首要的法定义务,股东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形成了公司的财产,而股东出资后再抽逃出资财产的行为则非法减少了公司的责任财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了公司与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两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将注册资金出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侵害了本案债权人的利益,应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拍卖注册商标

  本案中法院依法查封拍卖公司名下的注册商标是对知识产权的处分。注册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0条的规定,对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的执行除了禁止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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