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规定:被执行人的以下8种财产 法院也无权查封扣押、冻结
在日常中我们的财产权可能经常受到侵犯,比如说债务人欠钱不还,拒不履行还债的法律义务,致使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虽然债权人有向债务人讨债的权利,但个人的力量始终是不够的,债权人很多事情都做不到;因此,当债务人执意赖账时,个人追债实际上是收效甚微的。
当债权人自己没办法通过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时,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院来让债务人履行义务。法院的能够做的事比债权人个人要多,比如说法院有强制执行的能力,债权人不能查到的债务人名下财产、不能得到的债务人银行流水等,法院都可以做到,并有权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但是,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对于被执行人的下列8种财产,即使是法院也不得查封、扣押或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比如说衣服、家具、炊具、餐具以及其他家庭生活所必需的物品,法院均不得查封或拍卖抵债。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也就是说债务人名下的财产并不能全部查封拿去还债,还是必须要保证强制执行财产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能够活得下去。法院所在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来确定。
3、被执行人的子女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也不得被查封和扣押。
4、被执行人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属于个人的,虽然著作或专利可能会带来收益,该收益可以被执行,但未公开发表之前不能直接占有别人的知识成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比如说轮椅、助听器等医疗器具。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比如金牌、奖杯奖章等,不得拍卖、查封、扣押。
7、根据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比如说被执行人的唯一合理(不超大面积、不豪华装饰)住房不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