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有借条,法院为何也说“不”

时间:2022-07-27 11:05:08 稿源:安庆晚报

  借款用途违法

  【案例】: 2021年2月15日,王某在家中设赌抽头,杜某等村民前往参赌。杜某因手背,所带的现金一会儿就输光了。为了捞本,杜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一个月内还款。后因杜某拖延不还,王某只好把他告上法庭。岂料,法院判决却驳回了王某的诉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赌博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因赌博所产生的欠账属于非法债务。本案中,王某明知杜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杜某继续参与赌博,因此该借贷行为无效,法院自然要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另外,法院还会将王某、杜某涉嫌违法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收缴其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公安机关甚至会以王某的行为涉嫌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进行立案侦查。

  约定高息违法

  【案例】: 2020年5月8日,贾某因为家人生病急用钱,遂找吕某想借2万元,吕某提出的借款年利率高达36%,但此时家人病情紧急,贾某不得不接受了吕某提出的条件,并出具了借条。

  后来由于贾某未能如期还本付息,吕某于2021年6月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贾某应当还本,并按年利率15.4%付息。为什么不是按约定的年利率36%付息呢?吕某想不通。

  【点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经查阅,2020年5月20日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以4倍计算,受司法保护的上限为15.4%。所以,法院只能判决贾某按15.4%的利率向吕某付息。

  不能证明已实际提供借款

  【案例】: 2021年3月1日晚,林某因翻建老房之需,向田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10万,月利率1.5%。1年后,田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林某还款付息。林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辩称田某在收取借条后,说要等第二天到银行转账,由于田某第二天没有转款,自己只好临时以月利率2.5%的高息向温某借款10万元,并提交了温某向其转账的单据。

  面对林某的辩解,田某声称当晚就向林某交付了10万元,但却无法提供转款凭证等证据。法院结合林某就借款经过的合理说明、温某的转款凭证,以及田某其间无财产变动等事实,依法判决驳回了田某的诉求。

  【点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田某虽持有借条,却拿不出已提供10万元的证据。相反,林某否认实际发生过借贷的说明具有合理性,也提供了温某的转款凭证。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案例】:吴某因生意之需,于2017年7月1日向郑某借款3万元,郑某一口答应了,借条中写明借款期限为1年。没想到,吴某家后来发生了变故,2018年6月30日还款期满后,郑某知道吴某没钱还,就一直没催要。直到2021年11月,获知吴某买彩票中了大奖,郑某这才去要账,没想到吴某竟然耍赖,郑某赶紧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庭审中,吴某以郑某的请求已过期为由拒绝还款,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点评】:本案涉及的是民事诉讼时效问题。《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就是说,法律对权利的保护一般是有期限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就获得抗辩权,一旦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本案中,吴某在还款期满后未按约还款,郑某就知道其权利受损害,因此,郑某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的3年期限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可是,郑某起诉时已超过了3年期间,而吴某又以郑某的请求已过期为由拒绝还钱,所以,法院已无权再判令吴某还钱了。(潘家永)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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