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因病身亡 所负债务谁来承担
近日,芜湖市南陵县一男子贷款购房后突发疾病死亡,没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其债权债务该如何处理?5月15日,记者从该县法院获悉,该法院日前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这是《民法典》生效后该院审理的首例由村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案件。
申请人南陵县某银行与朱某某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朱某某向申请人借款三十余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在朱某某未按期还款时申请人有权行使抵押权。2019年7月,申请人按约向朱某某发放了贷款,但朱某某于2019年8月突发疾病死亡,其生前未留有遗嘱且没有继承人。申请人在其还款账户中仅扣划到几百元,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还。申请人根据《民法典》规定,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南陵县法院申请,要求指定朱某某生前住所地的村委会作为朱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南陵县法院受理案件后,充分调查朱某某的生前居住地、死亡有无继承人、遗产状态等案件事实。根据查明的事实,为有利于管理和维护遗产,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依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判决指定朱某某生前所在的南陵县弋江镇某村民委员会为朱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随着经济的发展,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量也越来越大。《民法典》颁布实施前,由于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缺乏遗产管理制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交付前,很可能使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很难妥善地处理、分配遗产,特别是无继承人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债权如何主张、债务如何履行,都存在法律空白。
法官说法:《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规定的完善,是基于我国社会现实和当前国情制定的。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遗产的被继承人多为“五保户”或丁克家族,其很多生产、生活事宜通过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联系、处理、照料,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不仅能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管理、无人知晓的真空状态,也能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等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审理,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具有典型的司法价值和社会意义。(通讯员 方进 记者 黄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