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23-04-13 09:40:56 稿源:合肥日报

  案情简介:2016年6月1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孙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期三个月,约定年利率13%,到期还本付息。到期后,被告王某仅按约还息,本金未能归还,向原告提出延期,利率不变,后双方一直按此延续借款关系。2018年12月,被告王某未能给付上一期利息,本金亦未能归还。被告王某与被告冯某于2005年3月30日结婚,2018年1月4日离婚,王某净身出户。2017年10月18日,两被告购买住房一套,登记在冯某名下,2018年9月4日,将该房屋转移登记给二人婚生女,后又将该房屋转移登记给案外人。2017年3月8日,王某给冯某转账30万元。庭审中,被告冯某辩称,两被告自2005年结婚至2018年离婚期间,王某一直与其他异性保持同居关系,其不知晓原告与王某间的债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借贷关系于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成立。虽然冯某辩称,对案涉债务并不知晓,但在案涉债务存续期间,其与王某共同购买房产,且二人间存在大额转账行为,上述两笔大额支出显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终判决被告冯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冯某在王某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形下,通过连续两次过户将房产转移,王某亦有大额资金汇给冯某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后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全部归冯某所有,王某因此无力偿还债务,冯某应对造成债权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两被告共同偿还债务,符合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专家提醒:在具体案件中,不能简单地拘泥于“共债共签”原则,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实践中结合借款背景、款项交付、款项实际用途、家庭收入情况、借款前后家庭资产情况等综合分析,更能平衡债权人利益和举债方配偶利益,符合夫妻共债司法解释的本义。(记者 朱震宇)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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