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前积极履行义务,是否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被执行人在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需要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见,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主要是为了通过制裁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的行为,达到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的目的,同时也进一步补偿债权人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
如果债务履行义务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却怠于接受,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还能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吗?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法院作出李某给付王某房屋折价款的判决。判决生效后,李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王某,索要王某银行账号,以便给其转账,但王某未回复。李某又给王某发短信,告知王某已将钱准备好,再次让王某提供银行账号,王某亦未回复。
后王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及加倍部分迟延履行利息。李某认为不应承担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责任,遂提起执行异议,并提交了微信、短信联系记录等证明证据,说明其曾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王某一直未予回应。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支持了李某的执行异议申请事项。裁定作出后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复议。
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依据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作出实际履行行为,有证据表明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被执行人作出实际履行行为之日。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确向王某发过短信、微信询问银行卡账号表示要给付债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意思表示,并且作出了实际履行行为。王某未对李某主动履行意思表示予以回应且未向李某提出过履行还款的义务的主张,可以认定其存在拒绝受领的情形,故王某要求李某支付加倍部分迟延履行利息的行为,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复议申请。
法官说法
在个案中查明债务人有积极履行债务的具体行动,而债权人对债务未履行负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及双方在履行债务过程中的表现及过错等相关因素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加倍部分的迟延利息。
法官提示
1.债务人应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积极诚信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为拖延履行所需承担的法定义务,切莫抱有侥幸心理。
2.以调解为结案方式的案件中,债务人有意愿、有能力履行的情形下,可以直接将案涉款项交给法院,由法院发还给债权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债务人可以选择去债务履行地的或者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进行提存。
4.主动履行应同时满足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和实际的履行行为两个条件。明确的意思表示,例如:告知债权人、联系法院等。实际的履行行为,例如:大额资金的准备等。债务人对其主动履行的过程应注重证据留存。
法规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陈家忠 刘诗琦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