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负债务,在执行中能否抵销,该如何抵销?

时间:2023-07-20 11:18:43 稿源: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实践当中,经常出现两方互负债务,互相诉至法院,文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债务是否可以抵销,通过何种程序申请抵销,各法院操作各有不同,近期,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也遇到了该类案件。

  案情介绍

  祥祥投资公司从宜邻公司租了460套房产,因欠付房租,宜邻公司诉至法院,经判决,祥祥投资公司需支付房租500万元及违约金、利息。判决生效后,祥祥投资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宜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祥祥投资公司认为房屋租赁后,该公司添置了设备并对房产进行了装修,装修成果应予以补偿,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经判决宜邻公司应支付装修补偿款310万元。判决生效后,祥祥投资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两起案件均在芜湖经开区法院执行,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宜邻公司提出异议申请,主张债务抵销,要求法院停止执行。

  问题讨论

  该两起案件中,能否进行债务抵销,如能抵销具体采用何种程序进行抵销?

  第一、抵销程序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案件承办法官可在执行程序中出具相关文书,告知被动债一方债务抵销;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立执行异议案件,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查。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债务抵销是在抵销范围内直接消灭双方的债权,属于实体阻却执行的情形,超越了一般执行程序的审查范围,应按照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也规定了,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

  第二、能否抵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执行中债务抵销的条件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宜邻公司和祥祥投资公司互负的债务性质相同,均为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务,且均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都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符合上述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

  第三,抵销数额问题。在该案中,抵债数额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抵销,债务抵销后,不足的部分应该继续执行。

  法官说法

  债务抵销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债务人的合法权利,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行使。被执行人提出债务抵销的异议后,法院应对抵销权的行使进行实质审查,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出现损坏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利益的情况。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债权债务均有判决书予以确认,性质上都属于基于合同产生的金钱给付债务,在执行中可以予以抵销,而且执行中的债务抵销避免了两次执行,节约了司法资源。(赵凤林)

编辑:徐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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