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车辆被变卖执行干警夜行八百里也要找到

时间:2019-10-25 08:41:19 稿源: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10月24日凌晨0点40分,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执行警务保障团队在江苏徐州公安机关的紧密配合下,成功将“失踪”一年的奔驰车扣押至法院院内。

(今日凌晨0点40分成功扣押至当涂法院)

  车子的主人是一起案件被执行人。2018年9月被执行人郝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隐瞒申报财产,情节严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奔驰车在扣押前虽被查封,但郝某拒不交代车辆下落,导致执行程序受阻。

  10月23日上午12时许,执行指挥中心接到徐州公安机关提供车辆的线索。下午12点30分,警务保障团队根据执行指挥中心的申请立即出发去徐州。经过4个半小时400多公里的加急跋涉,警务保障团队及时赶到徐州公安机关,顺利办理交接手续。考虑到涉案车辆已被非法转卖他人,为避免节外生枝,执行干警顾不上休息马不停蹄将车辆扣押回当涂。到达当涂已是次日凌晨,执行干警一口气完成了800多公里的来回。

  新团队组建后,当涂法院警务保障团队与执行实施团队、执行指挥中心在分工下密切配合,充分展现了能吃苦、能战斗的精神风貌。警务保障团队的正规化、专业化、精英化开始显现,更好地让执行法官集中精力于案情的研判和决策,共同打出一组漂亮的组合拳。

  法官提醒:法律禁止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以明显低价私下购买被查封、扣押车辆的行为效力面临法律的消极评价,购买人存在“车、财两空”的风险,慎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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