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涂:法官再三督促护民生 职工工伤终获偿

时间:2019-11-06 08:26:00 稿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职工在施工中受伤,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也拒不赔偿。11月4日,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再三传唤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促使该机械公司一次性给付工伤赔偿款6万元,有效维护民生权益。

  2018年甄某在某机械公司从事钻床工作,不慎将左小指末节指骨骨折、左环指伸肌腱断裂,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因该机械公司未为甄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支付甄某的工伤待遇费用。经当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后,某机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驳回该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其赔偿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某机械公司仍旧不履行,甄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经执行指挥中心四查无果,流转至第四执行实施组。前期,执行法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口头传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置之不理。随后,警务保障团队根据实施团队申请前往该公司查找该法定代表人,进一步向该公司施压,但仍找人未果。第三次,执行法官根据线索当即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拘传至法院。

  拘留当头,在羁押室中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改之前的嚣张,主动认错。最后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双方以6万元一次性了结赔偿款,案件圆满画上句号。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刘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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