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令”影响出行 被执行人被迫履行义务

时间:2020-03-25 07:58:00 稿源: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

  “我现在想把钱还上,躲是躲不过去的……”3月24日上午,孙某某找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当场履行了某仲裁裁决。

  孙某某是安徽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2015年10月15日,该公司招聘李某任商品部主管,2015年12月18日将其辞退。经劳动仲裁,安徽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需向李某支付加班费552元、经济补偿金2500元,为其补缴社保。仲裁生效后,该公司拒不履行,李某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安徽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人去楼空,孙某某也极不配合法院执行,法院依法向安徽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达了《限制消费令》。

  根据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此外,被限制人员在购买房屋、车辆和旅游、度假等其他方面,都会受到限制。

  “‘限高令’对我影响很大,出行太不方便了!”迫于压力,孙某某在躲了近两年后,终于决定联系法官,要求履行义务。当天,孙某某当场足额支付了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同意为李某补缴社保,法院依法为其解除了“限高令”。(王君 武国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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