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耍小聪明逃避执行?判刑没商量!

时间:2020-06-12 09:58:37 稿源:望江县人民法院

  近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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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31日,借款人杨某某向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5万元。因未按期还款,尚欠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2018年4月24日,望江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望江县人民法院。2018年5月,望江县法院对该案进行调解并作出民事调解书,但调解书生效后,杨某某仅偿还了5000元,剩余款项未偿还。由于未履行还款义务,新华村镇银行于2018年7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杨某某到望江县法院执行庭承诺将其一套小产权房出售后偿还申请人的剩余借款。2019年2月18日,被执行人杨某某通过房产中介以4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被执行人杨某某在明知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且向法院承诺将该笔钱用于偿还银行债务的情况下,仍将卖房所得全部价款挪作他用,致使望江县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

  庭审现场

  望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在一审宣判前偿还了全部债务并取得银行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依法从宽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遵守法律、依法履行判决、裁定,是每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莫要心存侥幸。失信老赖,拒不执行、躲避执行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挑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等到惩罚降临,身陷囹圄,才知悔之已晚。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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