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排除妨害案件

时间:2021-04-14 08:56:06 稿源: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月9日,黄山市黟县法院组织开展专项执行行动,对该县宏村镇屏山村的一幢涉案房屋执行强制腾空。本次行动邀请了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予以见证,并获得了当地派出所、乡镇干部的积极配合支持。

  2020年3月,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依法判决被告朱某限期搬离涉案房屋。朱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经上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朱某拒不履行义务,经多次劝诫无效。2021年1月,该案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找到朱某及其家属释法析理,讲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但朱某仍拒绝履行义务,长期占据房屋,且多次阻挠正常执行工作,导致该案执行遇到了很大的阻力。为维护法律权威,4月9日,执行法官决定就本案开展专项执行行动,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拒执违法行为。

  (执行干警、派出所民警等到达执行现场)

  (该院执行局局长部署行动事项并强调执行纪律)

  (执行法官再次向被执行人及其家属释明法律,责令立即搬离)

  (被执行人朱某被戴上手铐带离现场)

  当日上午9点,该院执行局局长对具体行动作出部署,并严肃强调了执行纪律和注意事项。随后,执行干警们与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派出所民警、镇村干部到达执行现场,再次向朱某及其家属释明法律规定,要求他们履行义务。无果后,干警们对屋内物品进行强制清出。其间,朱某及其家属情绪激动,暴力阻挠,导致多名执行干警被抓伤,经警告无效后,在派出所民警配合下果断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带离现场。经过3小时的紧张工作,涉案房屋清理完毕,更换锁具后向申请人进行了交付。

  (在代表委员监督见证下清点房内物品)

  (房内物品进行清出)

  (依法更换门锁并交付申请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官在此提醒: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可能要面临坐牢!

编辑:王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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