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法院发出首份《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

时间:2023-05-05 15:54:35 稿源:旌德县人民法院

  4月27日,旌德法院向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发出《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督促当事人积极主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确定的义务,这是旌德法院发出的首份《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

  2022年8月2日,盛某驾驶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辆作业时,车辆燃油管破裂,机油洒落在道路上,导致驾驶两轮电动车的叶某摔倒受伤,玉镯、头盔、两轮电动车等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盛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7600元。后经鉴定:叶某本次外伤评定为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另查明,盛某系某环保公司聘请的驾驶员,该车辆实际车主系该公司,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23年3月,叶某诉至法院,要求盛某、某环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赔付各项损失51000元。

  2023年4月,法院依法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赔偿叶某各项损失34808.2元,某环保公司赔偿叶某鉴定费1000元。

  为督促被告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办案人员在送达裁判文书的同时,向义务履行方发放《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使义务履行方充分认识到生效裁判文书的严肃性,积极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也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打通案结事了“最后一公里”。

  下一步,旌德法院将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执源治理,督促义务履行方主动履行义务,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全力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杨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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