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法院 :“一把手”带队,上门执行工程款

时间:2023-08-02 15:27:25 稿源:明光市人民法院

  2018年,王某承接明光市南水北调东线一期洪泽湖抬高蓄水位影响处理工程尾工工程。夏某从王某处承分包上述工程施工中的钢筋班组。该工程结束后,经结算,王某按照150吨总质量,单价680元支付给被告。后来上述工程经安徽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其中钢筋总量为118吨,王某多支付给被告32吨钢筋质量的工程款21760元。按双方结算的约定,多支付的工程款夏某应当返还给王某,经王某催要多次,夏某拒不返还,据此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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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庭审中,被告夏某虽不认可上述报告,并在庭审中称将申请重新评估、鉴定,但其未在确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应视为其放弃重新评估申请。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夏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多支付的21760元。

  该案经明光法院审理判决进入到执行程序后,夏某依旧拒不支付,且不配合执行,多次传唤拒不到庭,玩起了“躲猫猫”。7月31日,执行中队接到线索称夏某在其家中出现,该院党组书记、院长万杰组织、带领4名干警火速出击。到达该地后,执行干警经过仔细询问查找,终于找到了夏某并顺利将其拘传。万杰对夏某躲避执行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在强有力地执行威慑下,夏某当即表示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想方设法筹集余下案款,争取早日还清拖欠债务。

  自安徽省高院部署开展“江淮风暴”惠民暖企专项执行行动以来,明光法院进一步深化执行团队运行机制改革,创新执行模式,成立由法警执行中队八名干警组成的人员查控组,开展分段执行,强化节点控制,专门负责对拒不执行人员采取查控、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于彻底解决执行难、提升执行质效方面发挥巨大作用。(鲍育凤)

编辑:徐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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